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投诉管理制度

 

 

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,改进服务态度,加强医院投诉管理,规范服务程序,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,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不断改进工作,更好地为患者服务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投诉人向有关部门、科室投诉的,被投诉的部门和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,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,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,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,由专人负责,并做好来电来访记录。

二、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,耐心细致地核实相关信息,并如实填写《医院投诉登记表》,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情况,并经投诉人签字(或盖章)确认。

三、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,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、核实情况,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,与科室负责人交换意见后,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,并反馈投诉人,当事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。

四、是对于工作质量、服务质量的投诉,在调查清楚、督导处理后,应向被投诉科室电话或当面交流,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。

五、对一般问题的投诉,能及时解决的,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,并答复投诉人。对于情况较复杂,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,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;对于涉及多个科室,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,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

六、对需要院领导解决的重大投诉事件,应及时向主管领导逐级请示回报,并在十五个个工作日办结。

七、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投诉事件,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。

八、凡被患者有效投诉的科室和个人,扣除当月考核分值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;与年度晋级晋职、评先评优、提拔任用挂钩、并计入“医德档案”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与当事人待岗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

2024年2月27日 14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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